出埃及記(眾名書)
第十八課–第二十章(I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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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今天繼續深挖教會所列出的十誡細節內容。作為基督教會的標誌性準則,十誡為何被貼上爭議性標籤呢?這就是我們上周在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時,開始探討的問題。而我們發現,就連“十誡”本身的標題不僅是杜撰的,也從未在聖經中出現過。不僅如此,“律令”或“誡命”等字眼,也從未被用來稱呼這些相關的指示中。“律令”和“誡命”希伯來語單詞是米茨沃特(mitzvah)。米茨沃特(mitzvah)意指“裁決”,像法官對法律案件給出判決。嚴格來說,米茨沃特不是最初的律法本身,也不是一條戒命。
反而用的是dabar一詞。而dabar的意思是“話語”。所以,這句希伯來語句的希臘文翻譯是正確的:Decalogue意為十言。這一點不是小問題;因為所謂的十誡,實質上是主所宣告的事實性陳述;它們是所有後續妥拉律法所建立的基要原則。
我們討論的第二條爭議,涉及誡命或話語的編排方式。我們發現在原文聖經中,第一條戒命並不是;“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”。反倒是“我是耶和華你的神,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”。所以,第一句話或原則,是表明祂自己就是耶和華YHWH。這點極其重要且必要,因為當時所有的神祇都有各自的名字,人們必須要知道是哪一位神在傳達祂的指示。也因此,希伯來人的神,給以色列人祂的名字:耶和華(Yud-Heh-Vav-Heh)。我們不打算對這名字的發音,進行漫長的爭論,因為確實存在很多各種合理的不同見解,但由於猶太人大約在公元前三百年,就停止念誦主的名字,相關的母音發音,也已失傳,因此很難有人確定的聲稱自己知道,這個名字當時是如何讀出來的。
就算是“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”,才是原先的第二條誡命。但在流散至巴比倫之前,猶太人就不再將“我耶和華你的神,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”,視為十言之一。打從流散到巴比倫之後,猶太賢哲們開始再次把 “我耶和華你的神”列為第一條誡命。到了第二聖殿時期前後,它又再次被排除在外,幾個世紀以來,反反覆覆、來回不定。之後,基督徒採用了這種斷斷續續的猶太傳統和模式,把第二條誡命作為第一條,但原因卻完全不同;最初的第一條誡命,明確地將這十條誡命指向以色列。自從君士坦丁正式將教會定義為外邦人的宗教,如果這個帶有反猶傾向的新教會,將這十條誡,視為適用於基督徒,那麼,提及以色列的部分,就必須被刪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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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!爭議還不只如此。今日要來探討這些真正的誡命,或更準確地說是「話語」本身,並深入查考當初被賜予時,在希伯來文化中,它們的原始含意。
我先開門見山地說,接下來的幾週,我們將會討論一些困難且敏感的議題。我的目標是以最不冒犯人、最有愛心和真誠的方式跟你們分享。然而,我們不能只是迴避這些原則所帶來的挑戰,也無法一方面說,我們有多麼相信這些來自經文的神聖原則,而另一方面卻對它們置之不理。同樣的,我們也不能因為尊崇自己珍視且熟悉的傳統;無論是猶太或外邦基督徒傳統,就把這些傳統,置於聖經清楚的涵義與表達之上,尤其在兩者看似互相矛盾之時。
在某些情況下,我相信會有相當明確的答案和解決方案;在其他情況下,則會存留一些深層的灰色地帶。但是,無論如何,我希望我們今天離開時,對主以及對彼此的愛,能與進來時一樣多、甚至更多。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二節
第一句話語:
在這裡,耶和華–上帝對摩西和以色列清楚表明,是誰在發話。要記得,此時,以色列百姓仍不完全理解,宇宙萬物中只有一位神的概念。而且,耶和華也非常明確地宣告,祂就是希伯來人的神,就是那位攻擊埃及、從埃及救贖以色列出來,並帶領他們來到西奈山這裡的同一位神。因此,祂立約的對象正是以色列人。但是,當我們研讀摩西盟約時,會發現異族人,及外邦人也能加入以色列的,而且他們會被視為一等公民。換言之,這份盟約是與以色列以及所有願意歸附以色列的人所立的。坦白說,這不是什麼新鮮事。非以色列人能加入,被接枝進入、被以色列接納,也同樣是耶和華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一部份。
我們所有人都需要留意,主耶和華也明確地表示;蒙主耶和華救贖的人,對祂是有義務的。在那些義務當中,包括對祂的忠誠,以及順從祂的原則及律例。這也帶出一個我們經常忽略的原則:妥拉中的誡命,以及聖經中所有的教導(包括我們救主的教訓),都是針對那些已被救贖的人。在還沒有先得著救贖的人之前,就追隨主的原則和誡命,才是「律法主義」的真實定義。但對已蒙拯救之人,遵行主的誡命,則是正常和理所應當的回應。
這裡還淺藏著另一個原則在運作;因著我們領受主的救贖,我們就承擔了世上其他人所沒有的某些義務。耶和華說:我將你從為奴之家領出來,如今這是我對你們的要求。我無法形容,有這麼多信徒真心認為,他們的得救,是他們對神所負的,最後一個工作或義務,這讓我感到多麼挫折。因為我們的得救,首先就不是我們自己或任何人的作為;我們的救贖,百分之百是主自己成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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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三節至第六節
第二句話語:
這句話語無疑是所有話語中,最重要的一條;同時,它也是整本聖經中,最常被上帝子民違背的原則。這是因為偶像崇拜具有隱蔽而狡猾的本質,常常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出現;不論聖經時代的人,還是現代的我們,都未必覺察得到。
請注意,第二條話語中,確立了可以辨識的四項原則: a)不可有別的神,b)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作什麼形象,c)不可跪拜那些像,d)違背前三項原則,必有一項懲罰,而且這項懲罰會在時間上延續,甚至會影響到你的後裔。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,不可有別的神,這絕非只是輕描淡寫的古樸格言而已。希伯來百姓絕對相信世上還存在其他神祇,那些神是其他萬國與萬族所敬拜的神。在那個時代,以色列人對上帝這句話的理解是;祂必須是他們唯一能敬拜的神。
理解第二句話語的關鍵是,既使禁止雕刻的形象或象徵,適用於任何神祇,不論真實或想像出來的,這句經文絕對包含,甚至很可能主要是針對以色列的上帝的形象。禁止製作神形象的原因有兩點;首先,對耶和華的任何形象都不可能是充足或足夠聖潔的。然後,第二點,主耶和華不屬於這個世界,因此,無論是人用心智或雙手所造的任何東西,以及僅存在於這物理物質世界中的任何東西,都無法捕捉到上帝的形象。主耶和華不屬於受造物,祂不是實質有形的。祂超乎萬有之上,作為萬物的造物主;祂並不在萬物之中。祂是完全不同於任何物種,或是個體、事物。正因為如此,任何試圖呈現祂形象的,純粹是愚昧、不精準的,並且在出埃及記第二十章,祂明確指出這違抗了祂的旨意。
現在,這(第二句話語)對我個人來說,是一種直接衝擊,它跟我迎頭撞擊(它對你可能也是一樣),在某種程度上,我甚至希望它不是這樣。在這幾節經文告知我們,非常清楚,完全沒有保留餘地,不可製作出任何神祇的形象(絕對不能造出上帝的樣貌形象),無論是描繪天空中的任何事物、陸地上生活的任何生物,或任何生活在海底下的生物。對當時的世界來說,那是一個革命性的概念,而希伯來人也真的不知道該如何理解這項誡命。從人類敗壞以來,一直到出埃及記的時代,每一個已知的神祇都有某種熟悉可見的形象。實際上,這些神祇甚至被要求,要有這類的形象,並且這些形象都是根據自然界中某種生物或物體本身來造的。通常是星星、太陽、月牙或某種動物,在許多情況下,也會是人形或是人獸混合形象。那個時代,人們認為,如果沒有一個可見的神像來敬拜,那怎麼祭拜呢?
盡管很多時候,用來代表某位神祇人們的動物或物體,確實是人們遐想中,所想像的神祇樣子,但更多時候,這種型態僅僅只是象徵那神祇的某種屬性或是能力。公牛代表力量、青蛙代表優質水源賦予生命的特質。老鷹代表巍峨的莊嚴。通常,如果一個神祇擁有多重屬性,人們就會用多種符號代表同一個神明。同一個神祇的象徵,甚至會因各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,也可能會隨時間而改變,並且往往反映出各個社會的文化傳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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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在這裡,有史以來第一次有一位神–耶和華,祂將這規定,定為不可更改的命令,絕對不可為祂的本體製作任何形象或象徵。可能在場的各位沒有人會駁斥這項誡命的解讀。
如果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,出現真正嶄新的符號是很罕見的。人類往往擅長模仿而非創造。大多數時期,一種文化單純地從其他文化或是先前的文化,借用某個符號,或在符號上稍做修改,這樣就能看起來屬於自己,然後賦予它新一層的涵義。隨著時間流逝,很快地,使用那舊符號的新一代的人,就會忘記它最初從何而來,也不知道它其實並不是自己文化的獨特發明。符號就是這樣演變的,出於某些原因,人類似乎就是無法脫離符號而存在,人類就是視覺為導向的生物。
伊絲塔(Ishtar)是生育女神(順帶一提,遺憾的是,她也被認為是復活節的名稱和若干傳統象徵的由來)。她有許多象徵符號,但是最主要的是兔子。那些崇拜伊絲塔的人,並不認為她就是,或看起來像一隻可愛的小兔子。乃是相對明顯的原因,就是,兔子剛好象徵伊絲塔主要的屬性;生育力。
伊絲塔只是阿斯塔蒂(Astarte)的西歐名稱,阿斯塔蒂則是聖經中迦南女神–亞斯他祿(Ashtoreth)的希臘名。它們全部都是指同一個人。聖經告訴我們,這虛構出來的兔神–亞斯他祿,對以色列來說,經常是一個困擾,因為希伯來人時不時會轉去拜亞斯他祿,耶和華當然斥責這種做法(是因以色列崇拜她的關係)。現在,我想沒有任何人會爭辯,這是上帝談到祂反對製造和使用神祇的符號與形象的禁令中,現成的例子。
到目前為止,一切都還好。但接下來,這裡變得棘手了。當我在研究符號的歷史,特別是那些用動物形象的符號時,我意識到;我最喜愛和最寶貴的一個符號,跟我的信仰連結一起的,是一條魚,海洋生物。我開始好奇,我們有多少人是貼魚的符號在車上的?或周圍或掛在脖子上,或用在我們書籤上,誰知道還有哪些地方?我在想這個魚的符號,當然不可能跟第二條誡命的涵義有任何關聯。畢竟我們不去崇拜魚的符號。但當我越是反覆閱讀第二條誡命、查考它,甚至回到原始希伯來文來研讀,並且檢視它的各種聖經學術文獻;然後上網查看那些,對魚形的符號由來的各種解釋。閱讀許多基督教出版物中,對魚所象徵意義的說明,以及那些反駁他人觀點的文章,整個問題就變得越撲朔迷離。同時,我心中變得越來越明白耶和華在第二條誡命中,所蘊含的原則及背後的智慧。
最後,我再也無法否認,那個我深愛的魚形符號,可能是我需要重新思考的事物,它是否可能違背了第二句話語(第二誡命)背後的精神呢?即使未必違反其字面的規定。我們都知道我講的是哪種魚型符號,所以我無須再向你解釋。因此,我想請你們思考這一點;你們是否看過同樣的魚形符號,但被加上兩隻腳,並在中間寫上“達爾文”這個字呢?它已經變成一種流行的反基督符號,用來對抗基督教的魚形符號。這概念類似於俘獲敵軍軍旗,褻瀆它,然後將它展現出來,去羞辱敵人。因此,某些機靈的基督徒就不甘示弱,設計出另一種新的符號。一隻裡面有十字架的大魚,正在吃掉一隻帶有達爾文字樣的小魚。以褻瀆回敬褻瀆,對吧?雖然說很搞笑,這究竟說明了什麼呢?當我們為了這符號爭論不休,甚至還要跟非信徒一較高下時,這是否反映出我們的思想與內心中,將這符號擺在多麼崇高的地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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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至少在教會內部,魚形符號無疑被用來代表耶穌,而我們不要忘記,祂本身就是神,也就是那位制定了「不可製作偶像形象」這原則的同一位神。不過,我還聽過某些信徒說,這符號並不代表耶穌;而是,它代表基督教信仰整體。恩,我能接受這一說法;而且我認為,很多人只是把它視作一種普通的宗教象徵,用來表明使用這魚形符號的人,認同自己是基督徒。但我也可以告訴你,包括我在內的數百萬人,不論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地,都在某種程度上把這個符號視為代表基督耶穌。問題的一部分正是在這裡;我們創造或使用那些讓自己感到愉悅的符號,是我們覺得很容易為它辯護、合理化的符號,卻沒有深入思考,那個符號對他人而言,代表著什麼。甚至對我們內心深處來說,這真正意味著什麼。為了替自己使勁塑造一個外在的身分認同,我們在這些事情上,變得草率和輕浮。絕多數信徒之所以會陷入這個問題,並非一開始就有意犯罪、冒犯主。而是我們先踏出那看似無害、甚至出發點完全是善意的一步,到最後猛然回頭,才發現我們離公義的道路有好長一段距離。
我相信你們已經注意到,現在那些魚形符號已經衍生出許多不同版本。有些只是那隻魚的簡單輪廓,有的在魚腹部用英文寫上“耶穌”字樣。還有一些在魚形中間,放上希臘字母翻成英文的I-X-Q-U-S。順帶問一下:有人知道這些字母是什麼意思嗎?(答案是)首字母離合詩的縮寫。它取的是希臘文中,“耶穌基督、上帝之子、救主”這句話每一個字的第一個字母,組成一個單字。換句話說,它毫無疑問地把這個魚形符號跟耶穌的關係,連在一起。而這個字的希臘文是Icthyus,意思就是「魚」!因此,難以否認兩點a)那符號確實是魚,b)在許多信徒看來,那魚所代表的,就是彌賽亞的象徵。
我的重點不是特別要針對魚形的符號,它只是個常見用法的例子而以。所以,請你們鬆口氣,讓我換個例子來談談。我也曾聽過我很多天主教朋友,為他們使用基督雕像的行為辯護,說他們不是拜那些雕像,也不覺得在那些塑料像中有基督的屬性特質,也許吧。但我數不清有多少次,我親眼觀察到那些人對著那尊雕像禱告、親吻它,把眼淚抹在它身上。也數不清有多少次聽過,有人反天主教、褻瀆其中一尊雕像,結果引發一場混戰。
當我們開始學習利未記中的曠野會幕內容,看到曠野會幕的設計,以及其中各種祭壇和器具時,我們會看到;每樣物件都是上帝所指定,並且詳細說明要求的細節,必須完全按照指示精確建造。此外,這些器具沒有一件是被設計來代表耶和華的;無論是聖父、聖子、還是聖靈。這些物件當中,沒有任何一個是上帝神性本體的象徵。有些物品在某種程度上,的確代表祂的聖潔及憐憫等屬性。但它們的主要目的是教導以色列關於主的聖潔,並描繪一個未來的實現景象,也就是對彌賽亞將要成就之事的預表。當我們研究曠野會幕時,會注意到,這些象徵沒有一個違反第二句話語(誡命)的原則;在曠野會幕中沒有任何物件是用動物、海洋生物、人類、星星、月亮、太陽的形象,來象徵上帝。耶和華祂親自設計了曠野會幕的所有工具和器皿、祭壇,且是為了一個特定目的,就是教導各項原則,以及預表未來的事件,並不是作為希伯來信仰或者祂的形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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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,問題就出在這裡:我們寧可相信,憑著我們現代的文明陶冶而成熟、理性,使我們能夠製造或購買,並使用我們自己對上帝的詮釋,或是我們信仰的象徵,因為我們絕不會讓自己將那個象徵,視為崇拜的對象,或真的當作上帝本體。然而,人的本性就是如此,某些程度上,這種情況或多或少,幾乎是無法避免的。以色列人似乎始終無法停止,一次又一次地退回到偶像崇拜的老路。
但是,敬拜象徵符號不一定是第二句話語(第二條誡命)中,唯一的問題。上帝並沒有說:我允許你們去製作這些信仰或神性的象徵符號,只要你們避免崇拜它們就可以了。祂說的是:第一,不要製作任何象徵符號。然後,第二,不可崇拜任何象徵符號。祂給了我們兩項吩咐,因為祂比任何人或任何事都更了解人性。我們的造物主知道;第一步,製作這些象徵符號,幾乎不可避免地導致到第二步,也就是在某種程度上,會開始崇拜這類象徵符號。
讓我用一個大多數基督教宗派都能接受、也很熟悉的比喻來說明;我們的牧者警告我們,不要把我們的工作、財產、汽車、愛好、或任何事物,看得太過重要。為什麼呢?因為危險在於,我們可能會把這些事物的重要性,甚至連家庭的重要性,重心放得比上帝還高。並教導我們(而且多半也認同),在我們的生命中,把任何事物放在上帝之上,甚至與上帝同等重要的地位,那就是偶像崇拜。你說對吧?這些在我們的人生中,變得過於重要的事物,就變成了我們的神。當我們多數人聽到牧者談到這一點,都會點頭同意,因為在我們內心深處,知道這是事實。我們痛恨這一點;我們希望自己能控制它。我們並沒有打算讓自身嗜好,變得比追隨上帝還重要,但是,漸漸地事情就變成那副模樣了。我們並沒有打算讓賺錢,變得比上帝還重要,但是,漸漸地,金錢開始主宰我們的生命。既使當我們確實把賺錢與花錢,看得比上帝更重要時,我們並不喜歡把這視為對那些事物的敬拜,但事實上就是如此。象徵符號也是同樣的道理。
此外,順便補一句,目前所發現最古老的一些希伯來賢哲的教導,也同意;製作象徵符號和崇拜象徵符號,是兩條全然不同的吩咐和問題。耶和華深知這類象徵符號會成為不和的根源;如果不是直接引發憤怒或仇恨,在萬族和萬國之間。因為他們尊崇自己偏好的象徵符號,但反對那些令自己不悅的他人象徵符號。宗教象徵符號曾引發過戰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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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甚至在教會內部也會因象徵符號論戰過。新教(抗羅宗)各宗派經常批評和貶低天主教會對十字架的使用,因為十字架上,通常會描繪耶穌,而且新教不認同天主教傾向在教堂內,擺滿耶穌、瑪麗亞、聖徒的等雕像。天主教徒則嚴厲批判新教徒使用單調的十字架,或是三叉十字架,耐人尋味的是,他們也抨擊新教使用魚形符號。多個新教宗派之間互相指責,無論是使用或不用(看情況而定)三叉十字架,掛在聖所裡的旗幟,以及其他實在多到無法逐一列出的符號和象徵。猶太人則認為十字架極具冒犯性,因為對他們而言,它不過是一種殘酷的處決刑具,曾用來屠殺他們數百萬的同胞。大多數基督徒看到大衛之星,視為一種已遭廢除,如今是毫無意義的猶太教符號;更糟糕的是,還有人視它為一個拒絕接受基督、甚至參與殺害祂的族群,所留下的失效象徵。我們常把神聖一詞,加諸到我們的符號裡。換句話說,符號自身被賦予了如此重要的地位,以致於我們因為它所代表的意義,而實際上,賦予了它某種程度的聖潔。所以,難怪這些各式象徵符號,會在對立群體之間,引發強烈的情緒與衝突,那就是為什麼上帝要對此發出警告了。
耶和華知道,雖說在信仰較堅定的人當中,或許有少數人能夠只把這些符號,當成他們信仰的某種象徵(而不把它們當成崇拜對象),現實就是,有數量龐大的敬拜者並沒有那麼堅定。上帝的解決之道就是:一開始就不要製作它們。祂不認為這些象徵符號是在尊崇祂。主耶和華從未在任何地方為祂的神性,設立一個象徵符號,接著下令要誓死保衛它。不論動機有多良善、用意多麼正面,製作這些象徵符號的反效果比正面效果還大。
現在我欣然承認,就遵守這部上帝所默示的教導的字面規則時,所禁止的似乎是:1)天上的百物2)下地的生物3)海中生物作為神的象徵。這樣看來,似乎確實留有餘地,也許可以使用一種不涉及這三類禁止之物的象徵,就可以了。於是,如果我們非得要有象徵符號不可,也許我們應該只使用那些,能在聖經中有明確記載、可以找到,且是上帝所設立,用來表達上帝的屬性、預表、還有原則的極少數符號象徵。而就我所知,唯一符合這些條件的,就是用於建造曠野會幕,以及曠野會幕的事奉的那些象徵。耶和華認為符號象徵的問題很重要,以致於祂把這件事概括在這十句話語之中,也就是十誡。我跟你們說過,這是個棘手的問題。我想講清楚說明白;我不是要批評或譴責你們選擇配戴某種象徵符號。我要說的是,至少在這裡有一個提醒;即使你們能扛住誘惑,只是把它當作一種你們信仰的外在表達,絕非視之為代表上帝的符號象徵,但這類事物在其他人眼中,即便跟你是同一個信仰的人,都可能帶來危險。我很早以前出國時,就學會了;特別是去以色列,會把我的十字架和耶穌魚形符號,還有美國國旗留在家中。因為雖然我們知道這些物件的含意,但對其他人,卻會有相當不一樣的見解,在這裡能為主做美好見證,在其他地方卻未必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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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五節裡,仍然是在探討第二句話語(第二條誡命),經文寫道;上帝是忌邪的神。「忌邪」是一個有趣的字眼。那總是讓我有點疑惑,因為坦白說,當我們想到一個男子或女子變得忌妒時,這通常是一種負面的說法。某些程度,當我們心懷忌妒的情緒時,即便有合理的原因,也往往反映出我們內在存在著嚴重的缺陷。然而,從希伯來文來看這個詞,會對我們有所幫助。
在希伯來文這個字是“Qanna”。通常翻譯成英文的“忌妒”。它還有一個相關詞“Qinah”,也是忌妒的意思。這兩個詞之間的區別在於;“Qinah”在舊約聖經出現了四十三次左右,指的是人類行為活動。而“Qanna”則是專門且完全只用來描述耶和華的一種特質。Qinah用來強調對情敵的忌妒,或對他人的財富和產業的羨慕與忌妒。可以這麼說,“Qinah”代表的是人類形式的忌妒,帶有各種不光彩的特質。相對而言,“Qanna”則不太是講忌妒,反倒是偏向熱忱;不是指情慾形式的激情,而是指一種強烈的投入與對某種理想的深切熱情。它是主耶和華那全然堅定、永不改變的公義樣式。在這裡用的這個詞,意思是上帝不接受任何競爭者,祂對一切得罪祂的罪,是全然、絕對不會容忍的。老實說,我們其實不應該在聖經這個地方(指出埃及記二十章第五節)看到“忌妒”這個字,因為以現今的人對這個字的理解來看,它會讓人對經文原意,產生完全錯誤的印象,並把一種與實際相差甚遠、非常偏離靶心的特質,歸給了主耶和華。
繼續看第五節並延續到第六節,上帝提到祂會懲戒那些違反第二句話語的人的子孫,一直到三四代,然而同時,對所有愛上帝的人(這裡的「愛」是指有意願對祂忠誠並順服祂),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首先,先看比較容易理解的部分;所謂“直到三四代”是一個希伯來諺語,就像“直到千代”也是一句諺語。前一句表達的是;在一段時間內,而非永遠,你的罪會對你的後代產生不良影響。後一句表達的是;也就是關於「第一個千代」意指“直到永遠”。請注意;上帝因人類的罪,所發的怒火,只持續較短的時間 (三、四代),而祂的慈愛和憐憫則被描繪為更長久的時間(直到第一千代)。
在這裡,又形成了另一個鮮明的對比,使用了非常絕對且有力的字眼;遵守我這二條誡命的人是愛上帝的,而違背它的人,就是恨上帝的。愛與恨的對立。我們可能會辯解說;“但是,即便我無知地違反了這句話語,我並不是恨上帝阿,我是愛祂的”。問題就在於這條誡命,正如其他所有的誡命一樣,是從上帝角度來看,而不是我們的角度。而且,我們的視角是無關緊要的。上帝說;就祂認為,違背這條誡命的人,在祂看來,就是在表現對祂的恨。天阿,這真的很嚴厲阿!但,事實就是如此。
然而,祂也把遵守這第二句話語的人,視為愛祂的人。這是否意味著,即使是一個非信徒,只要有意識地遵守這條誡命,上帝也會視他為愛祂的嗎?沒錯,正是這個意思。要知道,關鍵在於;愛上帝並非得救的必要條件。得救的必要條件是信靠上帝;而這是要以拿撒勒人–耶穌(羔羊贖罪祭)的形式,來實現的。在將來的審判日子裡,數以百萬人,乃至數十億的人,聲稱;以他們自己的方式來愛上帝,將會被定罪,直到永遠,因為儘管在他們內心認為自己愛上帝,他們卻不足夠信靠上帝,以致於不願意接受祂兒子所預備的救恩。
(第十八課第八頁)
第18課第九–十頁
相反的,信徒也可能違背這項原則,耶和華也同樣視為「恨祂」。也就是說,上帝仍然可能看待這信徒是恨祂的人,儘管這位信徒在基督裡,已經擁有永恆的保障。為什麼呢?因為對救恩而言,唯一相關的關鍵,就是,是否信靠耶穌。
不要過度糾結在「愛/恨」這個問題上。幾世紀以來,基督徒一直有一個錯誤觀念,以為聖經對愛與恨,是關乎感覺與情緒。但從希伯來語觀點來看,愛是透過行動來表達,恨也是如此。因此,愛上帝實質上,就是去做祂所吩咐的事,或避免祂所禁止的事,恨上帝則恰恰相反。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七節
第三句話語是;我們不可妄稱上帝的名。順便問一下,上帝的名字是什麼呢?耶和華(YHWH)。神不是上帝的名字。神只是對耶和華的一種通稱。讓我再重複我之前,多次說過的話;在我們聖經中,絕大多數出現神或是主的地方,在希伯來原文,其實是耶和華,上帝的專屬本名。這不是猜測或個人的意見;而是純粹的事實。我所說的;絕大多數時候,是什麼意思呢?大約百分之九十五左右!!沒錯,在聖經中,每出現十次神或主的字眼,其中超過九次的原文用詞是耶和華,上帝的個人正式本名。
雖說我經常把第三句話語的主要原則,是禁止使用髒話、咒罵為主,但這並不是它全部的含意。事實上,這種理解過於狹隘。希伯來文中,常翻譯為“妄稱”的詞彙是“shav”。Shav的確有虛榮的意思,卻也有虛假、毫無價值、草率或是空虛的言語。它意味著,使用上帝之名要極為謹慎,並要帶著最崇高的敬畏之心。
正是這種對人草率行為的顧慮,最終導致猶太民族,完全禁止大聲說出上帝之名。實際上,除了抄寫聖經經文時之外,傳統上,也認為祂的聖名也不應該被書寫下來。因此,在猶太撰寫中,常常看到把上帝寫成G-d。
賢哲們對於「到底何時開始禁止念出主耶和華專屬本名」這件事,是有分歧的。可能最早在巴比倫流亡期間,最晚約在亞歷山大大帝時期(初估約公元前五百年至三百年左右)。然而,賢哲們和拉比們大致同意,在此之前,聖名是能說出來跟書寫的。在我剛才提過的那個時間範圍之前,完全沒有任何已知的文獻或口述傳統顯示,有「不可說出上帝之名」的記載。因此,在至少七個世紀左右,甚至長達一千年的時間,希伯來人都是公開說出上帝之名的。而且,考古學上已挖掘出古希伯來文物(現在以色列國立博物館中,珍藏展示),上面還刻有希伯來字母YHWH。
盡管我很尊重猶太人,因為敬畏之心而選擇不要把主的名唸出來,但我並不認同這個概念。我對此已經反覆地深入研究,仍然無法迴避一個事實;第三條誡命的主要目的,並不是要禁止人,輕率地呼求主的名,作為起誓的一部分。因為當你使用耶和華(Yud-Heh-Vav-Heh)之名,作為擔保來起誓時,你別無選擇,無論如何,都必須履行那個誓言,否則你就真的妄稱祂的名。其次的一個目的就是,防止人以上帝之名,作為自己陳述的保證,卻做出虛假見證,也就是不可藉著上帝的名作偽證。
(第十八課九頁)
此外,我認為,既然主的聖名在聖經裡,被寫下超過六千次以上;而且,在好幾處經文中,明確地說;要呼求祂的名,或奉祂的名去行各樣的事,那麼,我們竟不能做那聖經明明白白吩咐我們去做的事;就是奉祂的名行各樣事,這在我來看,實在是難以理解。今天我一開始就提到,我們無法確定「祂的聖名」該怎麼發音,因為我們對古希伯來母音的發音,並不確定。但是即使我們確實知道了母音的讀法,出於語言差異的關係,並不是每個人都能一致完美地唸出祂的名。
第三句話語原則,並非關於對祂聖名的發音錯誤,而是關乎對祂聖名的濫用。總而言之,我請外邦基督徒對我們的猶太兄弟姊妹,保持仁慈、尊重和體恤他們「不唸誦上帝之名」的傳統。而且,我也懇請我們的猶太兄弟姊妹,不要因我們這些人而感到受冒犯。我們誠心試圖透過頌念祂的聖名,來尊榮主耶和華,即便發音不盡完美,也認為其中並無不妥。
我們下週將接續第四條誡命;紀念安息日
(第十八課十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