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(眾名書)
第二十課–第二十章(完結篇)
中文第20課第一頁
隨著我們深入學習十言;即十誡。我們終於走過了那些很有爭議的部分,進入了相對比較讓人自在的範疇。所以,你們可以放輕鬆了。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十二節
第五句話語,囑咐孩子們表達應有的尊重,還要給予妥善的照顧。同時也告訴我們為什麼應該遵守這項原則:所賜我們在地上的日子,得以長久。現在,根據你們的譯本,你們或許會說,這是很典型的猶太風格,因為當祂說到“地上”時,上帝顯然是指以色列地。當然,這裡確實是其中一層的含意而已。但是,隨著我們現在(希望如此)逐步理解;儘管耶和華在摩西盟約中,把這些原則,賜給以色列。但這些原則不僅僅是為了以色列而設;實際上,關乎到的是上帝所創造的宇宙,應當如何運作。更精準的說,這些原則正是蒙救贖的人類,應當遵行的生活準則。我們千萬別忘了,以色列是上帝憑著祂的恩典所揀選的,為要成為神話語的領受者和守護者,是為了全人類,不只是為了他們自己。
在第十二節中,使用的「地上」這個字,希伯來語是Adamah 。是的,它與第一個被創造的人:亞當的名字有關。Adamah多半指土地;例如土壤、或地面、塵土,但也能指地球這個星球。有時它被翻作“國家”或是土地(好比迦南地),但這種譯法,實際上會讓人對這個詞的真實含意,產生誤解。比如,當聖經告訴我們摩西站在聖地上時,希伯來語其實是說,他站在聖(地)Adamah 。這裡的重點是,大致上adamah不能用來指某個特定地區或國家。我們常會在聖經中讀到,以色列人把以色列地稱為「那地」。但在那個語境下,使用的是另一個完全不一樣的字:即eretz。
我想說的是,耶和華是在告訴我們,當我們以上帝所期望的愛、尊重與照顧來對待父母時,我們就會在地上領受更長久、更豐盛的生命為祝福。。事實上,這是我們應盡的責任。
這原則之所以成立,其中一個原因在於「家庭」在主對全人類的計畫中,可是重中之重的核心地位。家庭的穩定,是靠正確遵守上帝為家庭所設立的權柄架構來維持的,而父母則位在這個層級體系的頂端。違背這條誡命,會帶來家庭的瓦解,而當違背這項誡命成為社會的常態時,就帶來國家的崩潰。在以西結書中(第二十二章第七節),以西結將家庭的破滅,歸咎為主允許猶大被擄至巴比倫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(第二十課第一頁)
第20課第二頁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十三節
第六句話語是條不可殺人的禁令。不過。要理解這條誡命所指的是較為狹義的涵義,請特別注意“謀殺”這個詞。這條誡命不是泛指所有形式的殺人。在希伯來語是“ratsach”。它指的是不公義的殺害,而且只指不公義的殺戮,不管是有意或無意。它不是指「處決」,也就是完全按照合法的司法判決;也不是指在戰場上殺死敵人,或為了自我防衛或保護他人而殺害入侵者。用謀殺對應ratsach這個詞,是非常貼切的翻譯。而今日西方世界所認為的謀殺或一般殺人,正是這句經文想表達的意思。
現在,下一個問題是;究竟什麼才算是正當跟不正當的殺人呢?這其實是耶和華將要從第二十一章一開始解釋的眾多主題之一,會在後續各種規範和律例中說明,這些通常被稱為律法,也就是希伯來民法典六百一十三條律法。當我們讀到那裡時,再做討論。
關於謀殺,關鍵在於;上帝說,唯獨祂有權奪走人類的性命。然而,妥拉明確賦予人類政府一項責任,就是來判定被指控犯下罪行的人,是有罪或是無辜。並且祂授權政府執行「以血還血」的刑罰。創世紀第九章確立了這項準則,說明主對死刑的理論基礎;“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”。為何這不義殺人,有這麼嚴重呢?在創世紀第九章再次告訴我們;“因為上帝造人,是照自己形象造的”。人是從上帝而來的,所以殺害一個人非常嚴重的事,上帝的公義,要求施以最終極的懲罰。
極為諷刺的是,隨著歷史的推進,人類自認變得更文明和人道化,因此,大多數社會現今已廢除死刑,這直接違背了上帝的律法和原則。實事上,若不根據主的公義體系,處決殺人者的性命,反而是貶低人的生命價值。讓我澄清一下:聖經絕沒有給人任何餘地放寬、減緩殺人者的死刑。
但,這種將死刑減為監禁(甚至允許向受害者家屬支付賠償金)的作法,或全面廢除死刑,不是現代才有的現象;在第二聖殿期間(也就是耶穌在世的同一時期)猶太公會(the Sanhedrin)判處死刑的情況,已經十分罕見。在基督教圈子裡,普遍說法是,那是因為羅馬人剝奪猶太人執行死刑的權利。但這樣的說法過於簡化了。實際上,文獻記載顯示,猶太法庭在處理死刑案件時,只需將死刑的判決交給當地羅馬當局。羅馬總督會審核案件,除非他有嚴重的保留意見 (我們從耶穌的處刑事例中也看見,有時即使他確實有嚴重保留意見,也無濟於事),羅馬人通常會批准,並代替猶太宗教權威領袖執行處決。換句話說,猶太人完全可以判處死刑,只是需要羅馬人同意這項判決,並由他們做為執行刑罰的執行者。
猶太人早在很長段時間裡認為,憐憫是較好的途徑,並經常為殺人者的死刑改判。在米書拿書的馬柯特篇中(the Mishnah tractate Makkot),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句話,猶太公會的看法是,即便每七年,宣判一次死刑,都已經是太多了。一位拉比對這句話,發表評論(拉比.本·阿扎里亞Rabbi Ben Azariah)認為,在七十年內判處一次死刑,也實在太多了。拉比阿奇巴(Rabbi Akiva)說,他曾在猶太公會之中,他絕不會在任何情況下,允許任何死刑的判決。
(第二十課第二頁)
第20課第三頁
拉比迦瑪列(Rabbi Gamaliel)對這種扭曲的觀點做出回應;若猶太公會採納那些最激進的拉比立場,從不判處死刑,那麼在以色列所流的無辜之血,將會大幅地急遽上升。那不正是我們在美國所看到的現象嗎?在許多州已經廢除(死刑),而仍在允許死刑的州,司法體制使得執行死刑,幾乎是不可能。透過減刑來避免死刑,並沒有減少流血事件,它還攀升了。
主的原則就是奪走殺人犯的性命,實際上就是保護生命,也就是無辜之人的生命。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十四節
現在,根據你們的譯本,第七條誡命不是在第十四節,或是第十三節中的一部分。
第七條誡命是指已婚的人,不可犯姦淫。現在,雖然我們不會深入探討這點(儘管應該深入),我還是想稍微聊聊這條誡命,因為它建立了一個,我們多數人,並未完全了解的上帝原則。首先要明白的是,整個姦淫的概念,按其定義,只存在於婚姻法規定之內。在婚姻之外,姦淫這概念是沒有意義的。而且,婚姻不僅是上帝為全人類制定計畫中的重要元素,它也在上帝與人類的關係中,發揮著作用。
婚姻的整個概念就是當“結合”發生時,就人與人的關係而言,按聖經的教導,這種婚姻的聯合是發生在一男一女之間。雖然,我們經常把婚姻看作是一種肉體與性方面的事,或者在美國社會中,視為一種財務或是法律上的安排。實際上,在第七條誡命中,上帝所談的這種結合,主要是一種屬靈的結合。當然,在當今的世界,婚姻的也確實包含肉體層面的要素,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,就是為了人類的繁衍。但這種情況,在不久的未來將會結束。我之所以這麼說,是因為從耶和華的觀點來看,姦淫罪與其說是丈夫與妻子在婚姻之外,發生肉體上的性結合,不如說是我們的靈與另一個對象,進入了一種未經允許的聯合。上帝所許可的,是一男一女在祂面前,在彼此之間的各個層面上合而為一;但只限於他們彼此之間。在這段婚姻內,只被允許的另一種結合,是透過基督與上帝的聯合(也許人們會爭議說,第三種聯合;即已婚夫妻與基督身體,真正的教會之間的聯合也是被允許的。但這種聯合並不完全相同,因此通常是用「合一」來描述,而不是用聯合。)
你們可能已經注意到,聖經中常用婚姻的專有名詞,來描述我們與基督的聯合,而這種婚姻性的用語,並不是比喻,也不是單純的象徵說明。它是真實存在的,這點也能幫助我們更清楚認識到,從耶和華的觀點,如何看待婚姻的本質,以及我們該如何看待自己與基督關係的性質。正如屬世地上的婚姻是男女彼此進入結合,救恩就是我們與基督進入聯合。
(第二十課第三頁)
第20課第四頁
現在,讓我再稍微補充一些內容。在未來將會有一場榮耀的婚姻宴席,通常稱為羔羊婚宴(The Marriage Feast of the Lamb,參照啟示錄19:6-9),在那裡,基督的新婦;教會(意指所有信徒),將與祂步入婚姻。這告訴我們,雖然當我們接受祂為主(也就是得救時),我們就立刻與基督進入聯合,但我們尚未完全進入一個正式的、完全的,類似婚姻的聯合關係之中。因此,我們與基督之間的聯合與合一,在這當今這個世代終結之時,將會變得比今日更加完全。乍聽之下,這句話可能像是自相矛盾。我們怎能既算是嫁給了耶穌,又還不完全是,而婚姻要到日後才徹底完成呢?盡管那概念可能讓我們有點困擾,但對於耶穌時代的希伯來人來說,就完全說得通了。因為,就像今天一樣,在舉行正式婚禮之前,首先要訂婚,也就是婚約的階段;當時也是如此。只不過在那個時代,婚約一旦成立,這件事所帶來的承諾遠比現在,更為嚴肅和具體。等到適當時機,我們會更深入學習希伯來婚姻中的禮儀層面;這些內容不僅有趣,還挺有啟發性質。暫且只要理解,在訂婚的那一刻,希伯來的一男一女就被視為已經結婚;那就是說,某個程度上的聯合,在訂婚時就已經開始了。當時會簽署並同意一份克圖巴(Chethubah),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契約。而該約在訂婚時,就立刻生效;而且已訂婚的男女,若要解除關係,不能只是單方面取消,必須透過正式的法律離婚文書才行。在訂婚期間的不忠,被視作姦淫罪;一旦訂婚,女子的財產就被視為屬於她的未婚夫,除非他(男子)放棄這些權利。訂婚之後,要使婚姻達到百分百成立,唯一剩下的就是結婚的圓房;肉體的結合,而這是發生在正式的婚宴之後。
我們這些屬基督之人,目前正處於與祂訂婚的狀態。我們正處在結婚的過程中。此時,基督在靈裡與我們同在,因此我們在靈裡與祂聯合,但在羔羊的婚娶之時,祂將親自與我們同在,所以我們也將親自與祂聯合。所以,即使在我們當前這段屬世、與基督訂婚的期間,若我們與那些被禁忌的事物結合,或進入對基督不忠的狀態,在耶和華眼中,就等同於在我們自己與基督的關係中,犯了屬靈的姦淫。
新約的希臘文單字“moichos” (moy-kos),通常正確的翻譯是“姦淫”,但我們必須從舊約希伯來的觀念來理解它,才能真正了解上帝對姦淫的教導。在希伯來人的語境中,姦淫指的是對立約的婚姻伴侶不忠。它不一定非得是與他人發生性關係,這樣明顯的行為,才算姦淫罪,雖然多數情況確實如此。至於什麼構成姦淫罪,以及對其所需的證據和應有的懲罰,隨著時間的推疑,已經有了相當大的改變。在族長時期,姦淫罪必須是妻子與其他男子有了性關係。除了丈夫的懷疑之外,無須其他證據,而且丈夫本人就將她處死。到了摩西律法時期,定罪至少需要有兩名證人。到了耶穌時代,需要更多的證據,並且由法庭來裁決此事,死刑仍然是眾多可能刑罰範圍之一,最常見的刑罰是某種公開的凌辱形式。在基督之後不久,死刑已經從姦淫罪中被廢除了,因為它變得極為猖獗,幾乎無法有效懲戒;而且可能被處死的女性人數太多,以至於實施這樣的死刑變得難以想像。在整個聖經時代,姦淫被視為一種純粹的女性罪行,男性並不受此約束。當然,基督明確表明,這絕對不是上帝的觀點;在利未記,我們也看到,男女都應承担同樣的後果。
(第二十課第四頁)
第20課第五頁
在聖經時代,女性對她婚姻伴侶的不忠,例如跟另一個男子有親密互動,或是站在另一個男子的立場,反對她的丈夫,有時也被視為姦淫罪。所以,就上帝來說,姦淫帶有更廣泛的界定,指的是在屬靈層面上,對耶和華背信棄義;甚至也包括把另一人一同帶入這種不忠之中。畢竟,一個巴掌拍不響,可不是嘛?
關鍵在於,人類可以進入某些形式的聯合,但聖經禁止我們進入這些聯合,尤其是當我們也渴望與基督聯合之時。換句話說,有些聯合是相互排斥的。聖經解釋說,本質上,我們跟什麼和誰聯合,決定了上帝怎麼看待我們。舉個明顯的例子;假設我們與撒旦靈裡的聯合,就不可能同時與基督進行屬靈上的聯合,這兩種聯合都是相互排斥的。還有其他被禁止的結合關係,它們全都具有毀滅性。保羅在歌林多前書第六章中,列出了一些,但那不是我們要探討的重點,因此我們不會逐一討論。重點是,從上帝的觀點來看,我們與基督的聯合,最近似於人類婚姻中的聯合。也因此,對一個信徒而言,在與基督聯合的同時,卻又進入一種被禁止的聯合,或是夫妻在他們婚姻之外,另行建立關係,聖經對這兩者都使用同樣的詞形容:“姦淫罪”。所以,我們需要在比通常認知,更為廣大的層面上,來理解這特定罪行的嚴重性。
現在,我相信在場有些人會想稍微討論一下,關於現代的離婚和再婚中,“通姦”的問題。我真的不認為這一課適合深入探討這個議題,但我想做簡短的說明。首先,無論是對配偶不忠而犯下姦淫,或是(取決於你們的神學立場)因離婚、再婚而被視為通姦。這二種情況,都不是不可赦免的罪。沒有任何一種罪,是耶穌沒有已經為之付上贖價的。而且,也請理解,在聖經中對「通姦狀態」的一般定義,是指已婚婦女與除她丈夫以外的男人同居,在當時社會中是被鄙視的。那就是說,她並未獲得合法的離婚,通常是因為,是否給予她離婚的權力,掌握在丈夫手中。另一方面,男人常常為了跟另一個女人在一起,而與他們的妻子離婚。也就是說,他們對原本的妻子感到厭倦,轉而另尋新歡。雖說在當時,這在社會上是被接受的,但對耶和華來說,那是不能接受的事,而耶穌也對此有相多的教導,試圖清楚說明這一點。
其次,聖經在處理離婚和再婚的問題上極為掙扎。保羅花了不少篇幅來處理這個議題,並提出一些指引。其中有一些他說是來自基督,其餘則是他個人的意見。然而,他(以及耶穌)明確指出,之所以要談離婚與再婚這問題,是因為耶和華也清楚人心當前是何等剛硬,雖然祂絕不是為離婚開脫,但祂已經做出某些規範與安排,使我們在婚姻破裂情況下,不致犯更大的罪。
(第二十課第五頁)
第20課第六頁
你看,這就是保羅提出「在某些方面,如果可以的話,最好不要結婚」這句話的背景,因為現今墮落的人性,處在一種兩難困境之中;單身的人無法維持禁慾(避免淫亂),而已婚人士則可能無法彼此忠貞(避免通姦),甚至可能連維持基本的和睦相處、繼續維持婚姻,也很困難。而且,在這兩種情況下,當我們失敗時,它會影響我們與
耶和華的關係,這正是保羅深切關心的事。我們今日面臨的問題,與基督時代的狀況,區別不大。
最後,我們應當在這一切當中,看到上帝的恩典。千萬不要認為,如果你已經離婚並再婚,就代表你處在一種不被允許的結合中,因此為了與上帝恢復正確關係,就應該終結那段婚姻。我們之所以會落入這樣的處境,難道不是因為罪嗎?是的。而這也正是基督和保羅所要指出的,因為許多離婚的人,尤其男性,對離婚這件事本身,完全沒有悔意。他們的想法是,根據摩西的律法 (以及往後的傳統),已經建立了合法的離婚程序。所以,只要他們嚴格地遵循那些合法程序,在耶和華面前,就是完全正當的。那就錯了。如果你已經離婚和再婚,你是否已為此,以及導致這一切的所有原因,向上帝尋求寬恕嗎?如果你已經這樣做了,就要趕緊接受祂的赦免,並承認基督已經完全為你代贖了這項過犯。然後帶著感恩繼續前行,感謝祂所賜下的絕妙憐憫,使你在一段新的結合中得以生活。在其中男人與女人能按照原本被設計與創造的方式運作,盡管祂的心意是我們本不需要離開最初的結合。各位,那是上帝的愛阿,那正是為何我們需要基督。
歸根結底,雖然從表面上看來,我們通常把通姦淫視為一個屬肉體層面的問題,而它確實也是如此,但實際上,它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屬靈問題,在這裡又呈現二元雙重性,實體物質與屬靈同時並存,而通姦的核心就在於那些被禁止的“結合”上。所以,我們必須清楚,第七條誡命不僅涉及人類的婚姻關係,也關乎我們與耶和華的關係,更準確地說是與耶穌的關係,因為每一位信徒都已許配給祂。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十五節
這節經文在你們的聖經中,或許被列為第十三節。第八句話語,關於不可偷盜的意思,相當直白,因此無須贅述。它的意思就是字面所描述的。然而,希伯來語中,表示偷盜的詞是ganab,也帶有秘密進行的概念,即鬼鬼祟祟之意。所以這裡的觀念就是;透過狡猾或欺騙的方式,拿走本來不屬於你的東西,和走進7-11便利超商,偷取Twinkie 蛋糕,放到你口袋裡一樣,都是偷盜。顯然,把食物放在你的口袋就是犯罪行為。但在上帝的標準中,透過欺騙手段,獲取某樣東西,即便按照嚴格定義的合法手段、因此不會被起訴,那同樣也算偷盜。 (第二十課第六頁)
第20課第七頁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十六節
第九句話語(第九誡):這一條常被簡單地表述為“不可撒謊”。當然,這確實是這條誡命的部分含意而已。但這條誡命帶有法律(司法)的語境,主要指的是,在法庭上,說出虛假證詞來陷害他人。這與妥拉(即律法)的整體框架,非常契合。那就是說,古希伯來賢哲視妥拉為,關於上帝公義的教導。所以,這話語的語境跟做偽證非常相似。也就是說,在審理中,如果你作偽證,或者明知指控不屬實,卻仍誣告他人,那麼有罪的就是你。正如某些場合,我們在使用上帝之名時,要格外謹慎一樣。我們談論他人時,也要非常小心,尤其是言論上帶有負面性質。當我們說出流言蜚語,或在沒有第一手證據的情況下,指控他人時,就有可能陷於違反第九句話語原則的危機。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:第十七節
第十句話語就是“不可貪戀人的房屋,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”。簡而言之,貪戀就是;非常強烈地想要某樣東西,強烈到,你幾乎願為它做任何事。或他人擁有的,而你沒有,這會使你極其忌妒得無法忍受,它使你感到苦毒。更常見的情況就是,他人擁有你沒有的東西,你覺得這不公平,因為你覺得比他們更值得擁有那樣東西。這句話語(第十誡)列舉的那些人可能會貪戀的事物,雖說全部是按照字面來解讀,但同時,也深深根植於古代希伯來人的生活與文化背景中。在像以色列這樣的部落支派文化裡,異教徒通常獲取財物的模式(順帶一提,耶和華正是要引導以色列擺脫這種文化行徑),就是透過奪取他人所有之物。通常是從自身部落以外的人那裡奪取,但也不一定完全是這樣。至於提到僕俾、男或女僕,大多數是與財產和財富有關。僕人通常是購買來的,或者他們自願跟你立下契約(有時候稱作契約奴工)並成為契僕一段時間,好讓他們能償還家族的債務、學會一門手藝,或因為極度貧困,而這成為他們少數能夠生存下去的方式之一。但是呢,強奪、綁架他人的妻子、孩子和奴隸,也是一種常見的異教徒手段,藉著擴大家族或支派規模,來增強你自身的實力。順便一提,這種習俗作法,並沒有絕跡;我們今日(這一作法)仍然能在非洲和亞洲的部落文化中,看到他們的存在。
提到牲畜,又是關乎到財富。因為以色列人主要是牧民,牲畜就是代表了,他們所擁有的全部財富。當你擁有越多牲畜,你就越富有。
平心而論,對這三百萬漂泊的希伯來人來說,那麼,除了渴望別人所擁有、而自己沒有的東西以外,他們還能有什麼事,能日夜佔據他們的心思呢?他們並不是每天打包好、就到處遷徙。離開西乃山之後,他們只再遷移過幾次。在曠野的四十年期間,他們往往會停留在一個地方幾個月,直到草場或水源耗盡,或按上帝的引導,才再次遷徙。一旦安頓下來,勢必有大把閒散時間,只能坐下來沈思。而且,人畢竟就是人,尤其當他們對自身處境的不滿逐漸滋生時,在那片貧瘠的曠野沙漠裡,除了覬覦他們鄰舍所擁有的東西,他們還能渴望什麼呢?我們很清楚,或者至少應該明白,在一個充滿閒散的福利社會中,貪戀他人之物,已變成全民消遣。
(第二十課第七頁)
第20課第八頁
好了,完成了十言(十誡)的探討,這十大原則是上帝將要向人類頒佈的一切其他命令與教導的根基,而這僅僅是為接下來內容,所做的預備。
請重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十五節至二十三節(某些譯本或許是第十八節至二十六節)
對以色列人來說,這是多麼震撼的一天!那座山上,發生令人難以理解、頭暈目眩的劇烈自然現象,從山頂中冒出滾滾濃煙,耶和華的聲音,如雷霆貫耳般宣講祂公義制度的原則,讓所有以色列人都能聽見,而那羊角號聲,在山谷地中迴盪,這一切都使百姓心中對上帝充滿敬畏。是否有可能,正如彼得在最終明白耶穌的身分時,感到他自己絕不可能站在上帝面前一樣。希伯來人當時也是如此,他們的雙腳幾乎無法支撐自己站立,只能勉強後退,遠離那座聖山!
於是,百姓懇求摩西替他們向上帝說話,並請上帝對摩西說話,再由摩西將上帝所吩咐的話,轉告他們。不幸的是,他們請求摩西介入的原因,並不完全是屬靈上的“敬畏”。摩西立刻看出這一點,並在第十七節告訴他們不要懼怕;因為耶和華以這種充滿能力與榮耀的驚人顯現,臨到他們,有三個原因;1)是要考驗他們,要將以色列置於試煉之中。這裡希伯來語是nacah,它所傳達的意思是,希伯來人正成為耶和華公義審判體系中的對象。我們往往容易把這句“試驗”或是“審判”這類詞語,理解成上帝在我們生命道路上,丟下一連串的挑戰和障礙,看我們如何反應;然後根據我們的表現來做出評判。雖然有的時候,在我們的生命中,耶和華會允許我們面對一些挑戰和困難,但不是這個概念的主要核心含意;反而是我主上帝正在堅定地教導祂子民,祂公義的道路。包括如何去遵行,以及如何去施行。第二個原因是;百姓應當敬畏耶和華,而不是懼怕耶和華。重點在於對祂的聖潔本質,懷抱著敬畏。愛上帝的人,永遠不需要對上帝感到恐懼,但不愛上帝的人,當然要感到懼怕。然後,第三個原因;是要使希伯來人學會,不要犯罪。上帝透過剛剛賜給他們的十言(十誡),以及後續那六百多條“律法”系列,就是教導百姓,祂聖潔的本質是怎麼回事,也就是祂的公義和正直的標準是什麼。這樣不僅是讓他們,不會效仿他們周遭異教民族那樣,發展一套人生的哲學,或是創立宗教教義,或只是對此進行理性探討。而是要使祂為自己分別出來的百姓,不去冒犯、不去違抗那位按祂自己的恩典,將他們分別出來的至高聖潔者。
耶和華接著吩咐摩西去提醒百姓(老實說,我認為這更多是為了後世子孫的益處,而非當時在場的人),那些話,是上帝祂親自說的,而且,不是只有對摩西說而已。所有人都聽見了。它是以最公開的模式去宣告的,好讓人毫無疑問地知道,這是上帝的道,而不是摩西的道。
耶和華似乎再次談到“別的神”,以及製作偶像等問題。祂只是在重複祂自己所定的第二條誡命嗎?我不認為是這樣。第二句話語(第二誡命)確實說了“不可有別的神”,卻緊接著談到作出雕像和形象,還有代表物…。這一點與早期希伯來人的觀念,非常符合,並在建造曠野會幕時,也證實這點,祂從未吩咐人,為祂的本體製作任何形象,當然也確實沒有做出任何偶像物。
(第二十課第八頁)
第20課第九頁
祂接著設立了另一項重要的原則:祭壇應該建在哪裏,以及要如何建造,都由耶和華決定。祭壇只有一個目的;獻祭。祭壇不是普通的紀念物,用來紀念某個人,或某件大事。它也不是讓人用來發表演講或表演的講台。無論是在外邦異教徒或上帝的信徒中,祭壇都是一個祭拜神靈的地方,也是向神靈獻上祭物的所在。不論上帝決定在哪裏設置祭壇,祂將在那裡;可以理解為配合正確的獻祭,上帝就會祝福祂的百姓。但只限於那裡,而不是百姓隨意選擇的任何地方。而且,祂不希望祭壇被建造成宏偉華麗的樣式,因為我們內心深處都明白,當我們試圖為耶和華建立壯觀建築時,真正發生的是什麼事。我們最終是在為自己建造華麗的建築物、彰顯我們自己的努力、我們自身的才華和天賦、我們自己的富足盛世,以及那些取悅我們自己的環境。耶和華在這裡說,只需要堆起一些土來,作為獻祭之用就可以了。而且,祂也允許以色列人若願意,可以用石頭來建造祭壇。但這些石頭必須是簡單堆砌起來的,就是從地上撿起來的樣子。因為一旦用工具去雕琢這些石子,試圖使其比自然狀態更美好,在上帝眼裡,這就會玷污那座祭壇。嗯,如果說有什麼上帝的指示是被希伯來人和基督徒共同忽視的,那就是這一條了。難道我們不就是要建造耶和華最雄偉、華麗的大教堂、教會和猶太會堂嗎?我們用最好的材料裝飾它們,並盡力保持它們的無瑕、純潔。我們不要把即將用貴重材料建造的曠野會幕,以及後來的聖殿(其實就是會幕的永久版本),與上帝在這裡所說的混為一談。會幕是做為一種教導的工具,也是上帝與人類同住的地方。會幕的一切都具有深遠的意義;甚至是預言性的重大意義,在某些方面,它還是按照耶和華天上的居所,來做為模型建造的。在我們這個時代,上帝不再需要用石頭和木頭、金銀來建造聖殿。我們就是祂的殿。正如祂在出埃及記中所想要的,只是地上的塵土作為獻祭之處,同樣的,祂也要我們這些由塵土所造的人,成為祂的靈與人類同住之所在。我們聚集交通,共同崇拜的地方,並不是現代版的會幕或聖殿。上帝甚至一開始並不想要建造一座永久的聖殿。祂之所以這麼做,是因為大衛王一再堅持要為祂蓋一座聖殿。不,我可以毫不含糊地說,耶和華情願我們用順服來事奉祂,而不是用宏偉壯觀的建築;祂更希望我們把那些用來建造並維持華麗建築物的金錢和時間,用來餵飽飢餓的人、醫治病人、祝福祂的以色列百姓,並將福音傳到全世界去。(第二十課第九頁)